活久见!你的参考书居然要失效了!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私权制度,是一部人民权利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是啥呢?相信背过新闻法规的童鞋一定有印象。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的观点便是来自于《民法典》草案,草案其实就是未被通过表决的版本。《民法典》一出来,草案也就失效了。
《民法典》一通过,意味着大家准备的新闻法规相关知识点就要修改啦!具体有哪些呢?学姐已经帮你整理好啦!
个人信息与隐私
作为我国民事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第 111 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在“人格权编”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处理规则、抗辩事由、具体路径及其与隐私的关系等内容;并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列入专门条款。这些设置与安排,既体现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这一新型民事权益的人文关怀,也标志着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顶层立法设计的初步完成,对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个人信息与隐私
《民法典》第 1032 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里的私密信息,或称为“信息性隐私”,实际上就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处理规则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抗辩事由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对新闻报道的影响
1)《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对新闻报道活动的保护与约束。
《民法典》第 999 条就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作为位于“人格权编”第一章的“一般规定”,对于《民法典》第 1036 条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免责条款”具有一般法的指导作用。其中两个关键词“公共利益”与“合理使用”,具有“保护和约束新闻传播活动的双重意义”。
2)如何应对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对新闻报道的影响
第一,在信息收集阶段,要注意从“最大化收集”到“最优化利用”的转变。一方面,收集前要确保权利主体知情同意,信息收集成本增加;另一方面,收集后要在各个环节明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接受权利人的监督和许可变更,信息处理及可能的侵权成本也都在增加,尤其是那些深度依赖机器抓取、算法推荐的新闻转发、推送平台。
第二,在信息传播阶段,要把握好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边界。首先,私密信息应当成为新闻报道的“禁区”;其次,对于权利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使用,也要受到“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
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条件的限制,比如公开报道中对一般人微信朋友圈中信息的再现与使用,往往就会导致对个人信息乃至隐私权的侵犯;
第三,对于一般个人信息在符合“公共利益”前提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活动仍然只能“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否则仍然无法免责。
人格权
人格权单独成编,堪称《民法典》的最大亮点,这也是中国民法典立法在体例上区别《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最大变动。具体来说,《民法典》对于肖像(第1018条)、名誉(第1024条)、隐私(第1032条)等,首次在我国法律中予以定义,个人信息定义(第1034条)对《网络安全法》规定(第76条)作了进一步拓展,并明确规定了各项权利的内容,结束了不同学术著作定义及阐述的差异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歧义的局面,同时也明确了新闻侵害肖像权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1.新的概念界定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 新闻侵害肖像权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更新
1)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2)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人是否尽到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的六种情形,如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内容的时限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等。
新闻舆论监督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人在名誉权纠纷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合理核实义务”,同时也首次提出了行为人违反合理核实义务的六项规定。也就是说,对什么是正常的舆论监督及非正常的舆论监督做出了规定。
1.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这一点明确肯定了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合法性前提下一一在实务中,这些内容通常包括披露负面事实和发表批评意见,而影响相对人的社会评价,这不是侵权行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2.认定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6项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内容的时限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等。
(新)避风港原则
《民法典》改进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增加了“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的转告知义务,以及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这些改进,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参考了《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学术建议,从形式上符合民法“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逻辑,在权利上也更能平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
《民法典》增加了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新增加,“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是对《侵权责任法》的重大补充,赋予了网络用户程序和内容上的反通知权利,实际上也增加了网络用户的权利救济渠道。这样的话,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者就初步形成了一个可沟通的闭环,有助于侵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新)红旗原则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将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从“知道”扩展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样的修订,可以为权利人的救济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增加了司法操作的便利,同时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承担责任,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静观事变,否则就属于放任结果的间接故意,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羽生生
主编:羽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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